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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德個人商標轉讓不能觸及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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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德個人商標轉讓不能觸及哪些內容

          作者:宣城聚偉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時間:2023-03-31 08:21:41

          1、商標法規則,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運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稱謂、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許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址的稱謂或許標志性建筑物的稱謂、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稱謂、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許近似的,但該國政府贊同的在外;

          (三)同政府間世界組織的稱謂、旗號、徽記相同或許近似的,但經該組織贊同或許不易誤導大眾的在外;

          (四)與標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查驗印記相同或許近似的,但經授權的在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稱謂、標志相同或許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夸大宣揚并帶有欺騙性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許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許大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許作為團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在外;現已注冊的運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用。

          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含商品商標、效力商標和團體商標、證明商標;宣城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團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許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運用,以標明運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許效力具有監督才干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許自個運用于其商品或許效力,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許效力的原產地、材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許其他特定質量的標志。

          2、但下列標志,如未經過運用而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辨認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稱謂、圖形、類型的;

          (二)僅僅直接標明商品的質量、首要材料、功用、用處、重量、數量及其他特征的;

          (三)缺少顯著特征的。

          3、拷貝、摹仿或許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阻止運用:

          就相同或許類似商品懇求注冊的商標是拷貝、摹仿或許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簡單致使混雜的,不予注冊并阻止運用。

          就不相同或許不相類似商品懇求注冊的商標是拷貝、摹仿或許翻譯他人現已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大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以遭到危害的,不予注冊并阻止運用。

          我國商標使用管理的體制采取的是集中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雙層管理體制。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從宏觀上制定相應的商標政策、商標法規,審定宣城商標注冊,指導和協調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商標管理。商標評審委員會主要處理有關商標使用爭議的問題。

          商標經核準注冊,取得商標專用權,就必須依法行使這種權利,遵守商標使用管理的各項規定,只有這樣才能使商標專用權獲得有效保護,也避免因為違背法定義務而使自己的權利喪失。商標法對注冊商標的使用做出了如下規定:

          1、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這是因為注冊商標轉讓已超出商標使用的范圍,而且注冊商標轉讓有法定的規則,不允許自行其是地進行。自行轉讓的,受讓人不能取得合法的商標專用權。

          2、不得自行改變注冊商標,如果自行改變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這是因為商標的本質特征在于其區別性,如果在使用中自行改變,就會擾亂商標管理秩序。(注:注冊商標為彩色,在使用時不可改變顏色,注冊商標為黑白色,可任意搭配顏色使用。)

          3、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在商標使用中,已經注冊的事項特別是有關注冊商標主體的事項,直接涉及權利的確定和商標的管理秩序,可以依法變更,但不能自行改變。

          4、使用注冊商標,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這是在注冊商標使用管理中,對商標使用應當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保障消費者利益的法律原則的貫徹和實行。

          5、注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應當撤銷其注冊商標,這是因為注冊商標的目的是為了使用,如果連續三年不使用,便是商標注冊人放棄了權利,使商標失去了存在意義。商標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的行為。如果經過商標使用許可而由他人使用的,也應視為商標使用。上面所指的連續三年,是指任何人向商標局提起撤銷該注冊商標申請之日起,連續向前推算三年。長時間不使用注冊商標的,為避免被撤銷,應當在連續三年期滿之前予以使用,只有這樣才能免于受到撤銷的處理。

          根據本法規定,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無異議或者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始予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在注冊商標的使用管理中,由于違法行為而被商標局決定撤銷注冊商標的,如果當事人不服,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而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所謂商標的反向假冒也稱商標的反向仿冒,是指經營者合法取得他人擁有注冊商標的商品后,未經宣城商標注冊權人同意,擅自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后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商標反向假冒行為在客觀上表現為向他人虛假地表示商品的真實來源,其實質是一種商標侵權行為。

          在發達國家,這種行為早就被美國商標法、澳大利亞商標法、法國知識產權法典、英國法院的判例認定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在我國,2001年修改后的新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明確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四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這種商標反向假冒行為被認定為商標侵權自此有了法律依據。反向假冒的行為主體既可能是商標注冊生產商也可能是銷售商。

          1、一些人從字面上理解,認為行為主體只限于經銷商,這種觀點是不全面的,因為生產商將更換商標后的商品銷售給銷售商或直接銷售給消費者,同樣是投入市場的行為。主觀上,行為人事先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或事后取得商標注冊人同意,同樣構成反向假冒行為。一些觀點認為,行為人如果是該注冊商標的許可使用人,則可以視為已經商標注冊人同意,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因為許可使用僅限于使用該注冊商標或不使用該注冊商標,而被許可人無權更換該注冊商標。

          2、商標反向假冒的危害在商標反向假冒行為中,擅自除去他人的注冊商標,在該商品上粘貼自己的商標銷售,不僅違反對注冊商標專用權保護的法律規定,也影響商標的本質功能,使原商品的注冊商標難以有效發揮其識別作用,引起商品流通秩序的混亂。同時,商標反向假冒行為人擅自更換他人的注冊商標,妨礙了原商品生產者擴大其商標知名度和提高產品市場占有的份額,這亦違背公平競爭、誠實信用的商業道德與法律原則。

          3、對更換一詞應做擴張解釋對更換行為的理解,不應該局限于字面意義,商標注冊應該做擴展理解。更換的表現形式應該有以下幾種:①行為人撤換掉原注冊商標換上自己的商標;②行為人用自己的商標覆蓋原注冊商標;③行為人撤換掉原注冊商標換上第三人的商標(已經第三人同意);④行為人用第三人的商標覆蓋原注冊商標(已經第三人同意);⑤行為人僅僅撤換掉原注冊商標但并不加貼任何商標;⑥行為人既不撤換也不覆蓋原注冊商標,而是將帶有原注冊商標的商品重新進行包裝或分裝并加貼自己的商標,如把大包裝糖果換成小包裝糖果等。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71號)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可以請求減繳下列專利收費:

          (一)申請費(不包括公布印刷費、申請附加費);

          (二)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

          (三)年費(自授予專利權當年起六年內的年費);

          (四)復審費。

          第三條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減繳上述收費: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萬元)的個人;

          (二)上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0萬元的企業;

          (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科研機構。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或者單位為共同專利申請人或者共有專利權人的,應當分別符合前款規定。

          第四條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為個人或者單位的,減繳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收費的85%。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或者單位為共同專利申請人或者共有專利權人的,減繳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收費的70%。

          第五條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只能請求減繳尚未到期的收費。減繳申請費的請求應當與專利申請同時提出,減繳其他收費的請求可以與專利申請同時提出,也可以在相關收費繳納期限屆滿日兩個半月之前提出。未按規定時限提交減繳請求的,不予減繳。

          第六條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請求減繳專利收費的,應當提交收費減繳請求書及相關證明材料。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通過專利事務服務系統提交專利收費減繳請求并經審核批準備案的,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再次請求減繳專利收費,僅需提交收費減繳請求書,無需再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七條個人請求減繳專利收費的,應當在收費減繳請求書中如實填寫本人上年度收入情況,同時提交所在單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證明;無固定工作的,提交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縣級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關于其經濟困難情況證明。

          企業請求減繳專利收費的,應當在收費減繳請求書中如實填寫經濟困難情況,同時提交上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復印件。在匯算清繳期內,企業提交上上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復印件。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請求減繳專利收費的,應當提交法人證明材料復印件。

          第八條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收費減繳請求書后,應當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準減繳請求的決定,并通知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

          第九條專利收費減繳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未使用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的收費減繳請求書的;

          (二)收費減繳請求書未簽字或者蓋章的;

          (三)收費減繳請求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或者第三條規定的;

          (四)收費減繳請求的個人或者單位未提供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

          (五)收費減繳請求書中的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或者發明創造名稱,與專利申請書或者專利登記簿中的相應內容不一致的。

          第十條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的收費減繳請求,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按照批準后的應繳數額繳納專利費。收費減繳請求批準后,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發生變更的,對于尚未繳納的收費,變更后的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應當重新提交收費減繳請求。

          第十一條專利收費減繳請求審批決定作出后,國家知識產權局發現該決定存在錯誤的,應予更正,并將更正決定及時通知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

          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在專利收費減繳請求時提供虛假情況或者虛假證明材料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在查實后撤銷減繳專利收費決定,通知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在指定期限內補繳已經減繳的收費,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內收費減繳資格,期滿未補繳或者補繳額不足的,按繳費不足依法作出相應處理。

          專利代理機構或者專利代理人幫助、指使、引誘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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